裁判文书详情

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邓**、杨**应向申请执行人邹**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本金,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本金,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3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110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邹**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期间,本院依法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名下的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仍未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查封物尚未处置,查封期限届满,为有利于本案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继续查封、扣押、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邓**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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