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向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向与被执行人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王**、陈**应向申请执行人余*向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结案时再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866元,共计人民币652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本案的顺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陈**在银行账户的存款65266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陈**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