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叶**、叶**、叶**、蓝雪、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叶**、叶**、蓝雪、温**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267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叶**、叶**、蓝雪、温**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惠城法执字第1548号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叶**、叶**、叶**、蓝雪、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由申请执行人李**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