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日强申请执行张**、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王**、张**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日强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日强向深圳**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了部分款项,对于剩余款项,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王**,张**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惠城法执字第1425号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张**,王**,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由申请执行人周日强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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