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与申请执行人梁**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自愿放弃追偿本案的剩余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633号案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6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与杨**共同共有的位于惠州市**道办事处御景路1号千佳御景居二期x、xx栋xxx栋x层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125.12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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