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庄岸桥与被执行人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陈**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8.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应扣减1.2万元利息),被执行人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恒星,林**在银行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的帐户、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