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吕**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4000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92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67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6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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