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042050.32元(利息按照判决书判项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止,未计利息以后再另行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24405元、执行费用14644元,共计328109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惠城法立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严**的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继续查封,并依法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严威林的其中共有份额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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