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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