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邹**应申请执行人罗**偿还借款本金87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罗**表示与被执行人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16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