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何**申请执行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偿还借款本金共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冯**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惠城法执字第1268号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由申请执行人何**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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