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骆**、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邹**、骆**应向申请执行人赖**偿还欠款人民币9.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凌*对被执行人邹**、骆**的上述借款6万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赖**向本院申请执行。权利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邹**名下房地产权;查封了登记在王**名下的房。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及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邹**名下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对王**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及其土地,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