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与被告曾**于2015年9月1日达成和解。为此,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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