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吴**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返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4年5月27日;以人民币7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照中**银行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吴**对上述借款本金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清偿后,可向被执行人吴**追偿。被执行人吴**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4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吴**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吴**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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