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丘**、杨**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43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丘岳峰,杨**的银行存款共408884元(具体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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