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丘**、杨**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43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丘岳峰,杨**的银行存款共408884元(具体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