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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戴伟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诉被告戴伟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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