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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