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郭**、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并签订《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3838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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