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赵**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共17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