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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诉张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方*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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