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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才与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罗*才因与被申请人梁**、原审被告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罗*才申请再审称:一、案涉的所有《收条》及《借条》皆围绕着一份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协议》而发生,本案涉及的所有《收条》及《借条》上的借款均无实际发生。被申请人和罗**认为申请再审人及原审被告未能按期支付高息,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2日要求申请再审人及原审被告签订《收条》或《借条》,上面的金额实际是非法高息的金额,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申请再审人已向被申请人及罗**偿还了130万元,原审法院(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1095号判决也认定申请再审人和原审被告已向被申请人及罗**归还了100万元的借款,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及罗**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然法院认定《借款协议》项下的100万元借款已实际还清,那么由此衍生出来的非法高息也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三、原审法院(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1093、1094、1095、1096号四案,实际是同一笔借款衍生出来的,应将四案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才能认定真正的事实。一审法院将四案割裂开来,单独根据《收条》、《借条》的内容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为此,申请再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梁**答辩认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在一审时已经进行审查,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与《借款协议》项下的100万元借款有关联。此外,申请再审人在一审判决后已经提出上诉,之后由于觉得理亏又撤回上诉。综上,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为原审法院(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1095号案中的《借款协议》项下100万元借款所衍生的高息。从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所提交的五份《收条》或《借条》来看,该五份《收条》或《借条》均有明确的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申请再审人罗*才单独或与原审被告罗**共同在“经收人”或“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收到借款。因此,原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再审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收条》或《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其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原审法院(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1095号案中的《借款协议》项下100万元借款所衍生的高息缺乏证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德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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