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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