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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邝**因与被上诉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江*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核定,本案上诉费应为4450元,上诉人邝**只预交了2050元,还有2400元未缴纳。原审法院和本院依法告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上诉费2400元,但上诉人邝**仍没有按期补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邝**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人邝**已预交本案二审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余下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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