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妹因与被上诉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区人民法院(2014)肇×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妹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妹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林*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林*妹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