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与肇庆市**有限公司、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有限公司、谢**与被上诉人劳**、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18元,经向本院申请缓交也未获批准,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有限公司、谢*逾期未交纳本案诉讼费,其缓交申请也未获本院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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