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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二、被上诉人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又不能提供书面借据,不具备立案条件,不应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受理。三、原告的“付款”行为不能推定为借贷关系。四、本案是对公民的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不应以立案案由为据驳回管辖异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000元,合计116000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有否提交书面的借款合同,不影响本案立案案由的确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起诉提供广**银行的《客户回单》【特种转账凭证(借方)】载明“付款人付款行:肇庆分行营业部”,该分行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二和三,分别属于案件实体处理和其他受理条件范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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