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高要市**有限公司、张**仲裁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冻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委员会(2014)佛仲字第30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一、被执行人**冻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14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中**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执行人**冻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执行人张**就上述第一、第二裁决项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冻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向申请执行人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五、向郑**支付本案仲裁费3502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7200.12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郑**在本案仲裁程序中申请了财产保全,2014年9月11日高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要法立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高要市**有限公司、张**所有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高要市**有限公司、张**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要市**有限公司、张**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肇庆市高**山仲裁委员会(2014)佛仲案字第305号裁决书。

二、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244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执结该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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