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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诉被告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银于2014年4月3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蒋**、王**位于龙门县城迎宾大道信和半岛明珠花园第36幢10号车库(产权证号:龙房0000020211)。原告黄*银以黄**所有的粤LSW208小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王**所有的位于龙门县城迎宾大道信和半岛明珠花园第36幢10号的车库(产权证号:龙房0000020211)。查封期间自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

二、查封黄**所有的粤LSW208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止。

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作出转让、过户、赠与、抵押、出租或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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