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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邓小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予以改判。

案件审理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张**在上诉时向原审法院递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寄送开庭传票,上诉人张**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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