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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4)肇封法南*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撤诉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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