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罗**,肇庆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佛**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严**与被申请人罗**、肇庆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佛仲字第300号】,申请人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肇庆市**有限公司价值合共人民币10867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佛**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向**出具《关于移交严**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裁定并执行,肇庆中**有限公司提交肇中顺盈腾财保(2015)第0722001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严**申请冻结、查封措施向**提供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伟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肇庆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08677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冻结、查封申请,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相关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本院许可,对已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作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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