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目前无权属确切且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62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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