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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志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黄**因家庭开支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25日向黄**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写下借据,并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黄**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黄**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黄**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家庭开支;10万元现金本人已收到。后黄**多次催促黄**还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黄**主张黄**拖欠其借款的事实,黄**提供《借条》等证据并保证证据真实,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予以确认。黄**与黄**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黄**经黄**多次催促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应属违约,故黄**要求黄**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偿还借款1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150(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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