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张*、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张*、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肇端法民四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因另案执行处置了被执行人钟**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合共得款人民币359440元,申请执行人梁**参与分配并实际受偿人民币4369.6元,目前尚有部分债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钟**名下的北岭七星旅游渡假区北干道因另案由本院执行处置中,目前被执行人张*、钟**无其它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执字第380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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