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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钟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2元,财产保全费566元,合计1148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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