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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祺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祺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祺诉称:2012年7月31日,罗*祺、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陈**向罗*祺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具体时间以款项到账之日起计,利息为每月2%,陈**以其自有资产(包括肇庆市端州区98区黄岗路东侧尚东康城五幢1101房)作抵押,陈**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如因陈**逾期还款而引致诉讼的,陈**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罗*祺因该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借款合同》签订后,罗*祺于2012年8月6日按照陈**的划款指示将250000元本金汇至“谢忠良”的银行账户内,陈**于2012年8月7日向罗*祺出具“收到罗*祺25万元”的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未依约向罗*祺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收,至今未有归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立即向原告罗*祺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2、被告陈**支付利息90000元(按每月2%计,暂从2013年8月6日起计至2015年3月5日,以后的按欠款总额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3、被告陈**承担原告罗*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罗**(贷款人、甲方)与陈**(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具体时间以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每月利率为2%,当月利息在每月5号支付;乙方以其所有的自有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肇庆市端州区98区黄岗路东侧尚东康城五幢1101房)作抵押,向甲方提供担保,保证乙方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如因乙方逾期还款而引致诉讼的,该诉讼所产生的但不仅限于诉讼费用、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及其他行政规费、甲方因该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罗**与陈**分别在甲方、乙方落款处亲笔签名。2012年8月6日,罗**将250000元本金汇至陈**指定的第三人谢**的银行账户内,陈**于2012年8月7日向罗**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罗**的借款。陈**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罗**多次追讨无果,遂于2015年3月5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作缺席审判。罗**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事实,无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罗**与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陈**亲笔签名确认的《借款合同》证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款项给陈**指定收款方谢**,谢**收到款项后陈**开具《收据》一份确认其已经收到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12年8月6日生效。

陈**借款后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要求陈**偿还本金25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内免收利息,罗**要求陈**支付逾期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2013年8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罗**要求陈**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4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且广东**务所律师为此开具了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罗**;

二、被告陈**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250000元,从2013年8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罗**;

三、被告陈**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24000元给原告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908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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