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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肇庆市端**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肇庆**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司、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被告二、被告三为夫妻关系。被告一于2012年11月9日由被告二、被告三实际出资成立并经营。2014年7月7日,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8日前还清,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9月9日开始计至实际还清日止);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盛**司、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杜**(甲方)与盛**司(乙方)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投资,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7月7日到2014年9月7日;月利率按双方约定好的计算,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以千分之五标准按日支付违约金。同日,盛**司、李**、黄**向杜**立下《借条》,确认“向杜**借款3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借款在2014年9月8日前还清。因公司为李**、黄**夫妇共同拥有,两夫妻共同承担此债务”。盛**司于当日向杜**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30万元,李**在收据“经收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因盛**司、李**、黄**未履行还款义务,杜**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关于借款月利率,杜**称与盛**司约定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杜**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且其保证真实,故本院予以采用。盛**司欠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盛**司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借款月利率作出明确约定,杜**称与盛**司约定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杜**与盛**司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超过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本院确认盛**司应按中**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从2014年9月9日起向杜**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李**、黄**立下《借条》承诺对盛**司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盛**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李**、黄**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代盛**司向杜**还款,显属违约,李**、黄**应对盛**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司、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杜**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金额30万元为基准,从2014年9月9日起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李**、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89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肇庆**备有限公司、李**、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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