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审理期间,曾某某以腿部粉碎性骨折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原审法院未能采纳,故曾某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后提供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未能告知温某某及陈某某。二审中,曾某某到庭接受调查,对温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的曾某某的签名及指模均予以否认,陈某某据此要求对借条上曾某某的签名或指模予以鉴定,曾某某表示同意配合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审中曾某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并非无正当理由,原审据此作出缺席判决欠妥,且二审中陈某某对本案关键证据申请鉴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陈某某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97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