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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因与被告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因此本案是涉外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本院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但依照《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和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广东**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以上。本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以下(不含本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只有1277825元,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祝**在《民事诉状》称: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广宁县行政区域内,故本案应由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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