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吴**、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陈**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欧**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欧**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陈**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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