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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限定期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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