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覃**、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期间,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农**限公司云浮云丰支行的帐号为62×××70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覃**、李**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马*的申请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覃施勤、李**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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