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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温碧慧、原审被告关**、邱*、佛山市**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经向本院申请缓交也未获批准,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逾期未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其缓交申请也未获本院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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