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340-2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登高路孖土地巷XXX房(房产证号:XXXX)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因拍卖上述房地产需时较长,且查明被执行人卢*、陈**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40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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