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戚**、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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