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519-1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周**、赵**、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赵**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70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申请费755元后,申请执行人李**实际受偿56245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李**尚有部分债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周**、赵**、黄**、周**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19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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