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585-1号拍卖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米*与被执行人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国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XX房(房产证号:XX)。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国逾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邱**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XX房(房产证号:XX)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上述财产以评估价作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三次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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