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640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伍**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40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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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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