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590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岑**、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岑**、吴**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90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