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与欧**、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欧**、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欧**、陈**逾期无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欧**、陈**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11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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